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7]0134号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70022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8-16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7〕0134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2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沪普民社登[2017]0134号
上海同心书记党建工作室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同心书记党建工作室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7年8月1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同心书记党建工作室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