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7]0112号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70019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7-14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7〕011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沪普民社登[2017]0112号
上海静安区博通教育进修学校:
你单位提出静安区迁入普陀区的申请,已于2017年6月30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准予迁入登记。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