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索引号:
SY0024422240201600012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1-20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6〕001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旻罡环保艺术推广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旻罡环保艺术推广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6年1月15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旻罡环保艺术推广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