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已于2016年1月6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陆振仪变更为章铭珏。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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