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对本区城镇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决定在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区城镇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区城镇低保家庭(以2005年12月-2006年1月为准)。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民政特殊救济对象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镇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00元/户,采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的形式,用于在指定供应店领取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点。

  (二)盖章有效。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低保家庭在街道、镇辖区范围内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使用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使用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4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程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街道、镇结算,其中2006年1月底以前结算一次,由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清点后,移交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不结算经费;2006年2月6日-10日为具体结算期,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补助券与街道、镇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清算,确认后由各街道、镇立即结清所有经费。各街道、镇应在2006年2月15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做好发放对象的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供应店联系、沟通、协调,确保供应货源和质量。

  节日临时补助券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回收、清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点供应点要有明显标志,发放要有严格的签收手续,确保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

  

普陀区民政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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