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区弃婴、弃儿移送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弃婴、弃儿(疑似)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5]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区弃婴、弃儿的移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弃婴、弃儿的身份确认和移送地点

  1、凡查找不到生父母1周岁及以下儿童的称为弃婴;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的称为弃儿。

  2、经查找无法找到生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经体检或医疗救治后,弃婴移送至市儿童福利院,弃儿移送至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二、医疗救治机构

  区中心医院为本区弃婴、弃儿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负责弃婴、弃儿的体检和医疗救治。

  三、工作流程和要求

  1、在街道、镇辖区内发现弃婴、弃儿,首先要报告辖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弃婴、弃儿送到区中心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对救治后病情不能控制的弃婴、弃儿,由区中心医院联系市儿童医院进行会诊或转诊。

  2、区中心医院在接收弃婴、弃儿以后,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体检,经体检未发现特殊异常情况的,原则上留院观察3天。在观察期间,由区中心医院通知市儿童福利院或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进行验收。经市儿童福利院或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验收认定可以接收的弃婴、弃儿,由区中心医院通知区救助管理站进行移送。

  3、区救助管理站在移送弃婴、弃儿时要查收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儿童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证明》、《确认婴儿身份证明书》;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弃婴、弃儿出院通知单》和市儿童福利院或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出具的《弃婴、弃儿(疑似)验收二联单》。在以上材料齐全后,办理离院手续。

  4、弃婴、弃儿在医院观察期间,由弃婴、弃儿发现地街道、镇行使临时看护职责。在弃婴、弃儿移送期间,由区救助管理站通知街道、镇社会保障科协助配合移送。

  5、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是弃婴、弃儿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弃婴、弃儿在救治或移送工作上的协调。

  附件:1、弃婴、弃儿移送工作相关单位联系表

  2、各街道、镇弃婴、弃儿移送工作相关科室联系表

  3、移送弃婴、弃儿证明材料样张

  

普陀区民政局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