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民政局、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的通知

  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为1万名残疾人补贴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13]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优抚伤残人员)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优抚伤残人员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做出过特殊贡献。为进一步提高优抚伤残人员的生活质量,满足其多样化、个性化的现实需求,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充分建立起优抚对象“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体系。
  二、适配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并由本区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人员。
  三、适配范围
  参照《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组合适配实施细则》。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有需求的优抚伤残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伤残人员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保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核表(一式两份);经街道(镇)社保科审核后,由街道(镇)残联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残联。
  (二)评估和审批
  1、区民政局、区残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优抚伤残人员;区残联负责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出具评估处方。经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街道(镇)残联,街道(镇)残联及时把评估适配的辅助器具相关信息录入市残联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区残联及时审核并上报。
  2、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根据申报适配辅助器具。
  3、区民政局对优抚伤残人员在《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范围内的辅具适配自理部分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其他
  此《通知》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普陀区民政局
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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