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科、镇人民政府社会发展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现就本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
  (一)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受理本区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二)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社会散居孤儿审批,并通过“上海市孤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告知审批结果。
  二、资金来源和汇总拨付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街道、镇在每月15日前将审核批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区民政局根据支付申请,拨付街道、镇散居孤儿经费。每年10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孤儿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机制。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发放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动态管理。把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与孤儿日常生活、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孤儿档案,加强孤儿生活情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加强申请人的指导和培训,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掌握基本信息,规范办理程序,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要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街道、镇在落实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时,要做好现政策与原孤残儿童救济政策的衔接。2010年1月1日前经批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自2010年1月起,按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月1400元/人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2010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社会散居孤儿,经批准自申请受理之月起发放或差额补发基本生活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社会散居孤儿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普陀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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