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普陀区商务委员会、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普陀区监察局。
  二、不再作为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普陀区经济委员会、普陀区信息化委员会、普陀区对外经济委员会、普陀区人事局、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区人民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普陀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普陀区监察委员会。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普陀区委办公室、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普委办[2001]1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监管职能。
  四、对原由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机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业务范围重新认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换发登记证书。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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