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实施意见(暂行)》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我区撤村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实施意见(暂行)》,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请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予以实施。
  当否,请批示。

 

普陀区民政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