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加强2007年“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款物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中宣部、民政部、总政治部以及中宣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2007年“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款物接收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7〕88号)的有关要求,要加强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以资金捐赠为主,同时接受物资捐赠(主要是御寒棉衣被等)。
  二、各街道、镇应设立“社会捐助工作站”专门负责接受捐赠款。接收的所有捐款应出具捐赠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必须同时加盖区民政局财务专用章和上海市民政局接收捐赠专用章,作为有效记账凭证。接受捐款要专人负责、逐项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汇总。活动期间每天下午四点以前,向区民政局“社会捐助工作站”上报《2007年上海市“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款接受统计日报表》(附件)(传真:52801573);统计报表应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凭证登记号必须按照专用收据编号联连码登记。
  三、各街道、镇应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站”的管理,活动期间,捐款实行定期汇交制度,即每周二和周四必须将所有账面捐款汇交区民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户名: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帐号:1001225209026451506,开户银行:022252-工行普陀支行大渡河路分理处),汇交后请将汇交凭证复印件传真至区民政局(传真号:62640899),以便及时出具收款收据;汇交款总额应和《2007年上海市“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款接受统计日报表》的累计数据保持一致。
所有捐赠款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全部汇入区民政局账户,各街道、镇要及时和区民政局核对帐务,确保准确无误。
  四、各街道、镇应加强对接受衣被捐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捐赠物资应及时统计、汇总,按时集中交至指定地点;根据区民政局统一的计划,安排好装车、发运工作。
五、各街道、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并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受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普陀区民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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