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监察局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一 | 行政奖励 | 依法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不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守秘密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二 | 其他权力 | 监察信访办理 |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 |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 ||||||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 ||||||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 ||||||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 | ||||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打击报复信访人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 | ||||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