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 | |||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 |
一 | 行政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 | |||
在受理、审查、决定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社会团体登记的理由的 | |||
社会团体登记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社会团体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社会团体登记决定的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社会团体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社会团体登记决定的 | |||
实施社会团体登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
违法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
在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
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社会团体登记职责的 | |||
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材料的 | |||
在受理、审查、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或者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理由的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的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的 | |||
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
违法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
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职责的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的 | ||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理由的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养老机构设立的书面决定的 | |||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收取费用的 | |||
在受理、审查、决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准予设立的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的 |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的 | ||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或者不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的理由的 |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在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书面决定的 | |||
实施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收取费用的 | |||
在受理、审查、决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准予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的 | |||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
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决定的 | |||
擅自增设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 |||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的 | |||
在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审批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 |||
因过错丢失、损毁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 ||
因过错丢失、损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
因过错丢失、损毁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
对社会救助金的发放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救助金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救助金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社会救助金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
社会救助金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社会救助金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
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社会救助金的决定的 | |||
擅自增设社会救助金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 |||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社会救助金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社会救助金申请的 | |||
在社会救助金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社会救助金审批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 |||
因过错丢失、损毁社会救助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
养老服务补贴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养老服务补贴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
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养老服务补贴的决定的 | |||
擅自增设养老服务补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 |||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 | |||
在养老服务补贴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养老服务补贴审批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 |||
因过错丢失、损毁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审批档案的 | |||
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的审核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申请予以受理的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的审核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申请的 | |||
作出准予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的审核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决定的 | |||
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确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在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确认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确认中,收取费用的 | |||
在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确认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对评残换证的审批(初审)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残、换证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不依规定公开评残、换证审批结果的 | |||
在对评残、换证的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对评残、换证的审批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初审)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申请予以受理的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审批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申请的 | |||
作出准予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决定的 | |||
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审核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审核申请予以受理的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的审核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审核申请的 | |||
作出准予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的审核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残疾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异地入户、就地农转非审核决定的 | |||
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在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确认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在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确认中,收取费用的 | |||
在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确认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二 | 行政强制 | 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的 |
作出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的 | ||
作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 |||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 |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的 | ||
作出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 |||
三 | 行政确认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 |||
不依规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结果的 | |||
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决定的 | |||
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职责的 | |||
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对象确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对象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对象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 |||
在对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对象确认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上海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入住对象确认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入住对象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入住对象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 |||
在对上海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入住对象确认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对申请农村危旧房改造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农村危旧房改造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农村危旧房改造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 |||
在对申请农村危旧房改造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四 | 行政检查 | 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在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
在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 | 对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 ||
未对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的 | |||
对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投诉,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 |||
违反规定损害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 |||
未依法告知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 |||
在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超出规定内容的 | ||
实施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机关没有行政检查权的 | |||
实施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 |||
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中,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 |||
未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 | |||
未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的 | |||
违反规定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损害对象合法权益的 |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违反规定的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 ||
实施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 | |||
无合法依据实施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
在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内容超出规定内容的 | ||
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的 | |||
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的 | |||
检查人员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 |||
未将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 |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 |||
在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中,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 |||
在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 |||
违反规定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 |||
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 | |||
违反规定损害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 |||
未依法告知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 |||
在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超出规定内容的 | ||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的 | |||
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的 | |||
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 |||
违反规定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 |||
无合法依据实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的 | |||
未按法定条件实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的 | |||
违反规定损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职责的 | |||
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五 | 行政给付 | 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确定对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
在对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申请的 | |||
残疾军人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残疾军人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
确定对残疾军人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
在对残疾军人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残疾军人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申请的 | |||
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
确定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
在对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的 |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未受理申请 | ||
确定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对象,未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 | |||
在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申请的 | |||
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 | 对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军休干部护理费用的 | |||
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发放学费补贴和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生活补助 | 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发放学费补贴和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生活补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发放学费补贴和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生活补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发放学费补贴和对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的 | |||
对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 | 对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农村退役士兵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的 | |||
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 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费用的 | |||
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 | 对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发放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费用的 | |||
落政人员医疗费报销 | 对落政人员医疗费报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落政人员医疗费报销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落政人员医疗费报销费用的 | |||
下放安徽居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临时补助、危旧房修建补助 | 对下放安徽居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临时补助、危旧房修建补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军下放安徽居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临时补助、危旧房修建补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下放安徽居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临时补助、危旧房修建补助费用的 | |||
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 | 对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费用的 | |||
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 | 对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费用的 | |||
发放老年综合津贴 | 对发放老年综合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发放老年综合津贴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发放老年综合津贴费用的 | |||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贴费用的 | |||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 对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的 | ||
对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材料审查不严的 | |||
违反规定收取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费用的 | |||
六 | 行政奖励 | 信访贡献奖励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信访贡献奖励申请的 |
不属于信访贡献奖励范围而给予奖励的 | |||
在信访贡献奖励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上海市双拥模范创建命名表彰 | 隐瞒应当命名表彰的上海市双拥模范创建命名表彰事项,未提交领导决策的 | ||
未按上海市双拥模范创建命名表彰涉及范围、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决策的 | |||
提请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海市双拥模范创建命名表彰事项时,提供的决策事项及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 |||
在上海市双拥模范创建命名表彰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 | 不属于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范围而给予补贴的 |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发放职责的 | |||
实施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 |||
在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发放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申请予以受理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决定的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决定的 | |||
其他违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规定的行为 | |||
七 | 行政裁决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处理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
在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处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处理申请予以受理的 | |||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处理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