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

2020年04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对符合相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的责令改正诫免谈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核发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的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审批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不按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证书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不按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申请或者不予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理由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意见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单位保留成套使用权变更产权审核规定的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申请人提交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或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2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工作人员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被审批人提出变更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事项的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作出准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行政审批房屋拆迁许可的期限延长(初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延长)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延长)申请予以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备案《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并公布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不予备案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予以备案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规行为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房地产开发首期维修资金交款确认《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未按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首期维修资金交款确认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核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47号修订发布)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核定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核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47号修订发布)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核定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审批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不予审批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予以审批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申请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不予审批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予以审批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未依法审核办理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行为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无大产证系统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未依法办理无大产证系统公有住房出售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施工单位开工受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安全管理规定》(沪建研[2005]第30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登记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登记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审批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并公布实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或者接到举报后仍不予核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准予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或者接到举报后仍不予改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的确认《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95号)审批过程中运用法规有瑕疵或执行不力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行政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并公布实施)没有法定的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依据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作出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没有法定的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依据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作出对违反房屋管理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之前,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违反房屋开发经营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没有法定的对违反房屋开发经营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依据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违反房屋开发经营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违反房屋开发经营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作出对违反房屋开发经营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对违反房屋经纪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接到违反房屋经纪行为管理规定的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对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处罚《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公告第2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没有法定的对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处罚依据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擅自改变对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反法定的对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处罚中,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给付廉租住房  租金补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在租金配租工作中,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确认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未按规定进行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沪房管规范权[2013]6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申请不予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不予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沪房管规范权[2013]6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申请不予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廉租住房项目)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确认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43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不予的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认定(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地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核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   217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地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核查申请不予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地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核查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地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核查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予以确认的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的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拆迁裁决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拆迁裁决予以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检查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违反规定损害住宅小区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中,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中,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执法人员与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未回避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违反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规定的行为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理《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令第431号)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办理意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