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的工作方案》的指导意见

各相关街道:

按照区委、区政府下发的《进一步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的工作方案》(普委办[2016]5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了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工作进度,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区社区办在今年年初已将各街道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工作纳入2017年度街道机关绩效考核的重点工作,为更好地做好相关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各街道根据下属企业性质、企业的现状进行分类处理,国有企业统一划归区国资系统企业管理。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改制一批、歇业清算关闭一批、委托管理一批、阶段性留存街道管理一批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二、实施主体

根据工作方案,区国资(集资)委牵头推进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委托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移交工作。各街道作为相关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人,负责推进集体企业改制、歇业清算关闭工作。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础工作阶段(一季度)

1、区国资(集资)委基本完成拟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委托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相关街道督促拟移交管理企业做好人财物、证照章的清理,做好相关企业移交前期准备工作。

2、各街道基本完成对拟改制城镇集体企业、拟歇业清算关闭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状况、人员、对外投资、债权债务及存在的问题、风险梳理排摸,实行一企一策一方案,做好职工思想和分流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稳定。

(二)企业移交、制定方案阶段(二季度)

1、区国资(集资)委牵头完成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委托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的移交工作;对划转的国有企业符合产权工商变更登记条件的,做好企业公司制改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2、各相关街道负责完成改制企业方案制定及报批工作;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歇业清算关闭方案的制定工作。

(三)实施推进阶段(三季度)

1、区国资(集资)委对划转的国有企业符合产权工商变更登记条件的,完成企业公司制改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等工作。

2、各街道完成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改制相关工作。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歇业清算关闭的公告,企业清算,税务、工商注销等工作。

(四)全面完成相关工作(四季度)

1、区国资(集资)委对划转的国有企业符合产权工商变更登记条件的,完成产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相关街道完成改制企业进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歇业清算关闭工作。

3、对于确实无法关闭的企业,由街道平台公司统一加强管理。

4、对于届时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因无人摘牌而未实现改制目的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委托管理方式由街道移交区国资委相应的直接监管企业管理。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加强资产管理

根据工作方案,对无证房产,不列入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委托管理的集体企业移交资产的范围,各街道应加强留存街道无证房产管理,对于其中用于社会民生事业等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其他经营性房产,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对移交管理企业的房产、货币资金、机器设备等资产,以区国资(集资)委、街道、被移交企业、接管企业各方确认签订的移交清册为准,由接管企业统一加强管理。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道在推进企业改制、企业歇业清算关闭工作中碰到问题,应及时向区国资(集资)委提出,由区国资(集资)委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和困难,报请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规范处理工作

⒈对于确实无法关闭的企业,由街道平台公司进行集中管理,街道指导企业对企业人财物、证照章登记造册,并由平台公司统一加强企业证照章,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房地产等有效资源管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和集体资产流失。

⒉对改制完毕和办理工商注销的企业,街道应及时将产权交割单、工商注销通知书等材料报送区国资(集资)委,作为完成相关工作的依据。

⒊在推进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根据企业现状,经街道研究后,需对原企业处置方案进行调整的,由街道向区国资(集资)委书面提出调整方案,经研究同意进行调整。

⒋因客观原因在今年年底前无法按原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由街道向区国资(集资)委提交书面说明,区国资(集资)委视情向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五、工作机构

各街道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组,确定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

为及时高效地完成街道下属企业分类处理工作,从而确保全区面上按时间节点完成扩大国资(集资)监管覆盖面工作,各街道要把握每个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实施进度。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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