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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现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库〔2014〕14号)和《普陀区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普财〔2014〕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是指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由局计划财务科组织单位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其覆盖范围原则上为因工作需要有公务消费的工作人员。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5万元。

  第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是指在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三条 公务卡的报销流程,应当以刷卡支付为主。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报销时,报销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银行卡签购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局计划财务科通过信息系统与银行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第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迟在到期还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12月当月发生的支出应在12月20日前)到局计划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局计划财务科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费用,由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承担,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的责任,由局承担。

  第五条 代理银行(发卡行)的主要职责: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传送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等信息;为单位在职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挂失、注销等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接受区财政和局计划财务科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消费所涉及到的银行欠款;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局下属预算单位职责:按区财政规定在本单位公用支出中使用公务卡,减少现金使用情况,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局计划财务科将双月对各预算单位的公务卡使用率和现金使用率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进行排名定期通报。(公务卡报销率=预算单位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总额;现金报销率=预算单位公用经费中现金提取总额/(公用经费中现金提取总额+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

  第八条 局本部及下属预算单位,凡公用经费200元以上现金报销需事先征得局财务科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予以现金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