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请2014.2015年第一批及2015年第二批张江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验收后续资金拨付的函

普陀区财政局: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高新管委〔2014〕8号)规定,经专家组一致评定,本次参与8个验收的重点项目评定通过。

现就申请本次2014、2015年第一批及2015年第二批张江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验收后续资金拨付金额及其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沪高新管委〔2014〕9号)第十七条(拨付方式)规定,分阶段拨付项目按合同生效、中期评估和验收三个阶段拨付项目资金。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的40%;在中期评估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再拨付40%;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审计和财务验收核定数额为准拨付余款,拨付额不超过20%。

二、拟拨付情况

本次通过验收的8个重点项目(其中:2014.2015年第一批项目2个,2015年第二批项目6个),需拨付验收后续20%资金,市、区财政资金共计910万元(其中:区级资金455万元)。

特此函商。

附件:1. 2014.2015验收项目清单

2. 2014年和2015年第一批张江专项资金(普陀园)重点项目经费安排表(截止2017.11)

3. 2015年度第二批张江专项资金(普陀园)重点项目经费安排表(截止2017.11)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 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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