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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2年02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负责全区建设系统党的工作。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主管全区城区建设管理、交通和水务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上海市普陀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水务局牌子。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城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并组织督促检查。支持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区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区管干部。负责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领导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五)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六)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在城区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七)负责及时、稳妥处理所属事业单位影响稳定的各类事件,确保稳定。

(八)加强对建设领域党的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建议,为区委提供决策参考。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阶段性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区域国防交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做好有关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工作中监察工作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建筑建材业区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超过桥梁限载、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的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区域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区域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的发展推进工作。负责区域内公共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七)负责区域水行政和水资源管理。负责区域水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属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区域河道、防汛墙、泵闸、下水道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

(十)负责区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区管权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本区交通规划,配合市交通委协调区域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与站点设置,推进区域绿色综合交通发展。

(十二)负责本区静态交通管理,负责区内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域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区域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春运保障和区管铁路道口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重大工作专项督查督办,承担落实建设系统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办会办文、安全、保密、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党史、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建设系统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统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学习、媒体宣传、舆情应对、文明城区创建等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推进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与委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信访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等。

(四)规划建设科。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绿化用地类)的初步设计;承担区域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的发展推进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统筹推进本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等。

(五)市政管理科。负责区域内相关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超过桥梁限载、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的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区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区管权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等。

(六)水务管理科。负责区域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河道、防汛墙、泵闸、下水道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区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水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等。

(七)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编制区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及计划;负责研究拟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督促落实;负责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作;参与区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论证、项目技术储备等。

(八)交通管理科(交通战备科)。负责落实静态交通管理、区域公共停车场(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参与本区交通规划的编制;配合协调区域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与站点设置;承担区域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区域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春运”保障和区管道口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建筑建材业区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安全工作和消防工作。

(十)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申请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批复下达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委派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和造价咨询、审计监察等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并负责监督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

第六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由区建管委主任兼任);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他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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