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2022年02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重大工作专项督查督办,承担落实建设系统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办会办文、安全、保密、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党史、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建设系统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统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建设系统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学习、媒体宣传、舆情应对、文明城区创建等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推进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与委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信访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等。

(四)规划建设科。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绿化用地类)的初步设计;承担区域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海绵城市的发展推进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统筹推进本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等。

(五)市政管理科。负责区域内相关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超过桥梁限载、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的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区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区管权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等。

(六)水务管理科。负责区域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河道、防汛墙、泵闸、下水道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负责区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水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等。

(七)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编制区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及计划;负责研究拟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督促落实;负责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作;参与区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论证、项目技术储备等。

(八)交通管理科(交通战备科)。负责落实静态交通管理、区域公共停车场(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参与本区交通规划的编制;配合协调区域公交线路优化调整与站点设置;承担区域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区域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春运”保障和区管道口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建筑建材业区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安全工作和消防工作。

(十)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申请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预算执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批复下达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委派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和造价咨询、审计监察等工作;负责具体落实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并负责监督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

第六条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由区建管委主任兼任);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他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