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普人社规范〔2019〕3号)》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结合本区区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援助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

(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拨付。

岗位补贴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由各单位发放至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至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

(二)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

(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公积金补贴拨付至各单位公积金缴费账户,原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队伍中“就业援助员、社会保险费协管员”队伍的公积金仍按原渠道支出;公用经费按季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根据市人社部门有关文件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在同一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第8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申请最晚应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提出。

(四)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安置原经本区认定为“特殊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基地。

2.申请材料

(1)《特殊对象安置补贴审批表》;

(2)《特殊对象安置补贴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就业援助基地每月向所属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就业援助基地账户,由各就业援助基地发放至安置单位账户。

(五)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并且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的另需提供《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长期失业青年本人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3个月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申请最晚应在符合条件的长期失业青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提出;长期失业青年实现灵活就业的,补贴申请最晚应在退出灵活就业登记6个月内提出。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区新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理审核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及拨付

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向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再次申请时如无人员变化需提供《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时间段的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员有变化的,另需提供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基本申请材料有变更的,还需携带变更后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创业组织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其他

创业组织应规范经营、规范用工、规范财务制度,并按实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创业组织未能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日期超过就业起始日期3个月的,该人员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就业登记当月起享受。

(二)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补贴

1.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的认定标准

(1)落实创业指导站的场地,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为开展政策咨询受理、创业能力评估、专家指导等工作设立功能区域,并配备办公、服务、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2)配备2名及以上熟悉创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创业指导站的咨询指导、协调联络、活动策划、日常事务等。

2.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的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区内院校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普陀区院校创业指导站建设申请表》,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授牌。

3.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的服务成效评估

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普陀区创业指导站年度服务评估申报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服务情况及成效开展评估。

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区级院校创业指导站称号。

(三)重大创业赛事补贴

1.申请人

普陀区注册5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或意向在普陀区注册的创业团队。

2.补贴标准

(1)在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的,给予3万元补贴;获得二等奖的给予5万元补贴;获得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补贴。

(2)在本市级、国家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或参加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的,给予10万元补贴。

3.申请材料

(1)《重大创业赛事获奖补贴申请表》;

(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参加本区级、本市级、国家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需提供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证书,如印章为某某大赛组委会的,另需提供有主办方名录的公告;如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创业竞赛活动,需要提供盖有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印章的证书,如印章为某某大赛组委会的,另需提供有主办方名录的公告,以及备案表);

(3)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组织开户银行账号。

4.申请流程及拨付

获奖组织在参赛前至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参赛并获奖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创业组织申请补贴日期最晚不超过获奖之日起的6个月内;创业团队申请补贴日期最晚不超过获奖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且须在普陀成功注册。申请重大创业赛事补贴时,创业组织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四)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补贴

1.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标准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产业发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具备宣传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咨询和指导,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等功能。

孵化基地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附属设施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

   (2)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功能;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孵化企业档案;

   (4)政府帮扶创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2.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流程

运营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创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租用协议;

(4)孵化基地引入或合作的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5)创业孵化流程、创业孵化服务、创业指导服务、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服务管理制度。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认定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授牌。

3.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成果补贴的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补贴申报审批表》;

   (2)各项孵化成果补贴项目需提供材料:

    ①政策落实补贴:《创业孵化基地人社政策帮扶汇总表》;

    ②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稳定就业岗位创业组织汇总表》、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③推荐创业组织获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组织获奖汇总表》、获奖证书复印件(证书需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名录的公告);

④联合举办活动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备案表》、活动签到单、照片、媒体报道;

⑤获评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国家级、市级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4.申请流程及拨付

(1)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孵化成果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2)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后,运营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申报审批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年度评估。

对于年度服务成效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孵化基地运营补贴。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区级年度成效评估参考市级工作成效评估结果,如市级评估为A、B、C、D等级的即区级评估合格,如市级评估不达标的即区级评估不合格。

(五)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1.申请人

    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市级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条件的。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结清证明、还款情况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及拨付

申请人在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三、鼓励青年见习

(一)学员见习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在本区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中见习的学员。

2.申请材料

   《普陀区学员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或《普陀区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经本区认定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在学员参加见习的次月1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并拨付至见习学员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

(二)就业见习录用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就业见习录用补贴申请表》;

(2)《普陀区就业见习录用补贴学员名册》;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见习学员《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流程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在学员见习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三)就业见习基地评选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1)当年度市、区级评估考核均为“优秀”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

(2)当年度被评选为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本区就业见习基地。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就业见习基地评选补贴申请表》;

(2)市级、区级见习管理部门的考核优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获评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相关评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就业见习基地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四)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经本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

 2.申请材料

《普陀区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申请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创业见习基地在见习学员参加见习的次月1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五)成功创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经本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见习基地成功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员见习跟踪帮扶报告。

3.申请流程及拨付

符合条件的创业见习基地应在学员成功创业后的1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四、其他

(一)个人或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期限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相应补贴。

(二)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中所列的同一扶持对象遇同类扶持政策,原则上就高不重复享受。今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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