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和《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通知》(沪人社综[2017]19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范围对象

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与街道、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社区工作者。

二、岗位等级

(一)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三类。

(二)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见附表),工作人员为1-12级,主管为4-15级,负责人为7-18级。

1、在岗位和能力素质不变的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从次年1月起提升1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延后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为优秀的,可提前升1级,提前升级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2、受教育程度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

相关专业水平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升等级,按就高原则确定。

3、对于岗位变动、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的情况,从次月起提升等级。

三、薪酬水平

本区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水平,原则上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1.4倍之间进行确定,并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部分和绩效工资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部分为年收入的75%左右,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随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基本工资相应调整。

2、绩效工资部分为年收入的25%左右,包括按考核结果发放的绩效考核奖以及加值班费等。其中: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全年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并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绩效考核奖分半年奖和年终奖进行发放。

结合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考核奖在合格标准基础上提高15%左右;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照合格标准的5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

五、薪酬管理

(一)社区工作者薪酬以街镇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值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包含在薪酬总量中。

(二)关于加(值)班费

1、安排社区工作者值班的,可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可发放值班费。

2、对于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可以根据工作特点,错时安排工作时间。当月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值班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不支付加班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安排街镇中心社区工作者加班,不能安排补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关于试用期人员

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在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可按相应等级的80%发放。

六、相关事项

1、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各街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社区工作者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安排社区工作者体检、疗休养等福利项目,所需费用不纳入薪酬总量。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原《关于印发<普陀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普人社[2015]48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中关于岗位等级提升、基本工资系数、薪酬结构、加(值)班费、年休假、体检和疗休养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社区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