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年08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1、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依据什么文件?

答: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

2、政府信息的名词解释是否有变化?

答: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政府信息的定义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调整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政府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如何开展?

答:一是梳理公开事项。梳理本机关所能产生政府信息的事项,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是编制公开标准。逐项确定每个事项的公开标准,汇总编制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方式和层级等要素。

三是规范公开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四是完善公开方式。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形成整体联动、同频共振的政策信息传播格局。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无时限要求?

答:有。《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承诺的时限公开。

基于上海市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工作,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存在着“双减半”的要求,部分涉及政务服务事项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时限,也可承诺减少。这是体现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的有效方法。

5、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如何向区政府备案?

答:原实施细则规定“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规定“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为保证区政府及时掌握各部门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情况,实施细则规定“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收到行政复议和诉讼通知,均要及时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