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06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1、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相关单位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制订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安置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向指导监管单位提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备等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本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协议置换的意愿征询、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管理被置换房屋等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协议置换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主体是谁?

答:房屋置换协议应当由实施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置换。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3、如何才能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

答:下列项目在完成勘测定界,落实相关资金、房源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要求必须协议搬迁的房屋;

(三)以完善居民居住使用功能配套、实施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推动城市更新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为目的,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4、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被置换房屋为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置换或房屋产权置换;被置换房屋为非居住房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置换。      

5、被置换的房屋价值如何确认?

答: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置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置换房屋和用于房屋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之日。实施主体应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送达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实施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本市房屋征收评估、复核、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