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年07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为什么对《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11年12月19日,区政府下发了《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普府办〔2011〕75号)。鉴于国家已出台新《预算法》,且我区自2012年起编制区级国资经营预算,相关的政策条款也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我们拟定了《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预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办法》主要依据什么进行修订?

《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

一是新增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的有关内容。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六条中,对于如何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即:第六条,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

二是对国资收益收缴的审批流程进行精简。根据近年来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实际情况,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存在流程较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预算收入的执行效率,为此,《办法》在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减少了“将复核意见函告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这一流程,区财政局在复核后,如无异议直接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提高国资收益收缴的效率。即: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