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普陀区出台了《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该文件:

问:《监督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

问:《监督办法》的监督范围和组织形式?

答:对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区审计局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区审计局的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对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区审计局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审计抽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关系区重大社会发展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

问:《监督办法》规定提出审计申请的主体和应具备的条件?

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对预计次年具备送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

问:何为“具备送审条件”?

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结算审价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

问:《监督办法》的审计重点?

答: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问:《监督办法》有哪些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

答: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积极配合。

区发改委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应将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批复1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情况,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

区建管委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批复10日内抄送区审计局。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应将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

问:《监督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期限?

答: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同时《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普府办〔2012〕9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