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5年09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

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市农委、工商局《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股权(出资)内部变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农委〔2015〕9号)有关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了《普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内部变更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现代集体产权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仅适用长征、桃浦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投资主体变更,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股权变更登记,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出资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动的情形,同时就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予以明确。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