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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1.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符合《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规定,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2.随军家属政府安置的途径有何规定?

  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区行政机关、街道镇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在本区各类事业单位内进行安置。随军前为企业或待业人员的随军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区属企业单位内给予推荐安置。

  对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实行有计划安置。

  3.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有何政策?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开业指导等服务和优惠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4.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培训有否补贴?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补贴。其他需要提升职业能力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通过初次职业能力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能力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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