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的必要性

  重大行政决策是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但目前国家和全市层面尚未出台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统一制度性文件。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来看,其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至2013年制定《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我区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制度已经形成常态机制,但公众参与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故有必要建立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延用了《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第二条的规定,即: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

  (二)各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重大财政资金的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五)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六)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

  (七)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区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四、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

  《规定》确立了公示、听证、座谈、论证、书面征询和民意调查等六种基本方式。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对于每一种基本方式,《规定》均明确了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其中包含了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和公布、公众参与对象的科学选择以及公众参与期限的合理确定等。

  五、公众参与的结果运用

  在决策机关作出最终决策前,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是保障公众参与决策成效的关键环节。《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其内容包括:公众参与形式、公众参与范围、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六、公众参与的实施保障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是区政府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规定》明确,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同时提交该情况说明。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七、施行日期

  《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