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成果购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4年11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据悉,为进一步加大区域创业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近日普陀区出台了《普陀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成果购买实施办法》(普人社【2014】25号),下面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新政策:

    问:什么是创业孵化基地?
    答: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为意向创业者和新创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或低偿服务,以及管理经营所需场地的平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产业发展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

    问:创业孵化基地有哪些功能?
    答: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下功能:
    1、宣传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咨询和指导;
    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
    3、具备“生存孵化、发展孵化”两级孵化体系。

    问: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答:创业孵化基地需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园区不受面积限制;
    2、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业的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资质;
    3、生存、发展两级孵化功能完善,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孵化企业档案;
    4、政府帮扶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5、孵化基地内企业实地办公率不低于70%。

    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购买的标准是什么?
    答:1、孵化基地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孵化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孵化基地内企业在市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在区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或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注资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
    2、孵化基地内的“微创苗圃”符合条件的,给予生存期孵化成果费,标准为每月3万元:
    3、孵化基地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成活期超过12个月,且带动本市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企业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发展期孵化成果费。

    问: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微创苗圃”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生存期孵化成果费?
    答:“微创苗圃”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基地内及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市场租赁均价超过每天每平方米3元;
    (2)“微创苗圃”面积超过500平米(不含公共设施面积);
    (3)对孵化团队收取的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市场同类地区、同类场地均价的50%;
    (4)孵化的创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通过开业指导专家组评审;
    (5)“微创苗圃”内孵化团队入驻数超过12家,且入驻团队实地办公率达到70%;
    (6)所孵化团队在生存期孵化后在普陀区注册企业率达到70%。

    问:该政策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答:新政策自2014年6月15日起实施。

    问:该政策由哪个部门负责受理?
    答:新政策由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地址:志丹路8号3楼,咨询电话:6611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