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工作规定》?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了“民”和“官”诉讼地位平等的精神,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的重要手段。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有利于行政领导直接听取当事人心声,了解相关诉求,为化解纠纷创造融洽的沟通平台;也有利于行政领导直观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包括哪些?

  《工作规定》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即包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法制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该条规定将出庭应诉的领导扩大到了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有效减轻了主要负责人的压力和顾虑,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行的可操作性。

  四、哪些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行政机关本年度发生的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三)社会关注程度高、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涉及数额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五)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七)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案件;(八)其他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特别提出行政机关当年度发生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被诉案件数的30%,从数量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有哪些?

  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庭前、庭中、庭后的各项义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提供了依据。

  七、如何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效实施?

  规定明确区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组织实施;区监察局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监督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区政府的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