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能

2016年06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在本区域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关于城乡规划、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参与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性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市设计以及市、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参与编制区域经济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内各项专项规划。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近期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五)负责本区域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建立本区域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负责征收地租和各项土地使用费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在本区域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调处各类城市规划、土地权属纠纷。

(七)依法负责本区域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的报批;依法负责土地回收、土地划拨、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拟订并实施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参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区域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和储备成本认定工作、监测本区域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八)负责本区域城市地名、城市建设档案、测绘标志管理和历史优秀建筑、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棚户简屋地区和私有住房修建的管理。

(九)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承担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