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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普府〔2016〕2号]

2016年01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普府〔201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67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6项。其中,取消19项,调整7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6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9项)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9项)

  一、区发改委(1项)

  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二、区商务委(1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初审)

  三、区科委(1项)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查(初审)

  四、区税务分局(16项)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五)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七)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九)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十)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十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十二)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十三)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十四)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十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六)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7项)

  一、区建管委(5项)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取消申请材料“混凝土评估报告”)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取消申请材料“饰面石材加工能力证明、评估报告”)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四)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五)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二、区市场监管局(1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三、区房管局(1项)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备案(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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