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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普府〔2014〕129号]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普府〔2014〕1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54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9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落实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于调整的事项,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方式进行。要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承接的事项要在进一步“优化、简化、标准化”后组织实施。要根据推进“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附件: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8项)
一、区商务委(1项)
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
二、区公安分局(1项)
对暂住证的审批
三、区文化局(2项)
(一)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初审)
四、区税务分局(4项)
(一)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1项)
一、区发改委(1项)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工程概算的审批〔并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二、区公安分局(6项)
(一)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二)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常购买)(事项名称调整为“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四)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临时购买)(并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五)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六)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三、区商务委(1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四、区环保局(1项)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Ⅳ、Ⅴ类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委托区审批)
五、区卫生计生委(1项)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般食品)(市权下放区审批)
六、区市场监管局(8项)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审批类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下放区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除各类医疗器械、连锁、第三方物流外)〔由市局委托区审批调整为区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除各类医疗器械、连锁、第三方物流外)”〕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审批类型由审批改为备案,并下放区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四)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由市局委托区备案调整为区备案,事项名称更改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除高风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外)(市权下放区审批)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市权下放区审批)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市权下放区审批)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审批(市权下放区审批)
七、区文化局(1项)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八、区档案局(2项)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二)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