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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2020年04月28日 )

一、概况

1、案件类型: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受援人:张某

4、援助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律师:关婧律师  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张某,男,1991年出生,外省来沪务工人员,从事盒马生鲜外卖配送员服务工作。2018年1月29日下午,张某按日常接单派送,当其骑电动车行至上海长寿路1076号飞雕大厦前的车辆出入口处时,肇事方钱某正驾驶沪AGWXXX号“帕萨特”小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从飞雕大厦往长寿路主干道并入,因避让不及,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刻到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确认:张某左侧胫骨踝关节面前部骨挫伤,局部骨皮质欠连贯,提示细微骨折可能,建议结合CT三维重建;左踝关节腔少量积液。经医院进行(短腿)骨科杞柳支具固定后,张某遵医嘱回家休养。

本次交通事故经普陀区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1958.2元,误工60多天。之后,张某跟肇事方钱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对误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在交警大队的推介下进行了“三期”鉴定,相关鉴定机构确认张某“护理期30天、误工期60天、营养期30天”。

三、承办经过

鉴定之后,张某前往上海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想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张某的案件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便告知张某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待张某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中心及时审核通过张某申请,并指派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关婧律师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张某,了解具体案情。张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工作时间仅有两个月,工资收入是按送单量提成计薪,并通过支付宝方式按天支付,且证据仅能体现两个月收入。另外张某与配送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也不甚明确,配送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保。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在交通事故之前的固定收入情况。鉴于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误工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张某要求按事发前两个月的实收薪资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要求以上海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分歧较大。针对误工费计算基数问题,援助律师向张某释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目前法院承办相关案件的实际操作是:在没有办法证明事故前的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事后收入实际减少情况时,一般按当年事故发生地最低工资标准判定误工费。援助律师也提点张某尽力提供事发前后三个月以上的收入证明,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援助律师也向张某说明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为减少诉累,在与张某充分沟通后,援助律师提出方案:在准备起诉的同时再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一次,以期促成和谈。援助律师于与肇事方钱某及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并约定三方与2018年9月25日协商和谈事宜。后因保险公司坚决按最低工资标准即2420元/月支付误工费而无法推进和解,援助律师即刻于2018年9月29日代理张某到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安排,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18年10月31日,援助律师与张某一起到普陀区法院调解中心接受调解。在沟通过程中,援助律师阐明以下几点为张某争取权益:

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伤及腿脚,其工作是外卖配送,依赖腿脚谋生,因此误工时间应按鉴定的60日为准;

张某目前证据虽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但他目前是年富力强的劳动者,依据已有的收入证明月入一万有余,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从事的都是外卖配送工作,收入也相对比较稳定。

即便不按张某事故发生前的收入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也不应当按2018年上海最低工资收入计算,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外卖配送服务行业是新兴行业,因此参照快递行业的平均工资6510元为宜,也不显失公平。

四、承办结果

最终,双方经充分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确认保险公司及肇事方钱某向张某赔偿了10798.2元。援助律师代张某签收了普陀区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至此,本案调解结案。

五、案件点评   

本交通事故案件,特别之处在于当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确认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最近三年平均工资时,应如何计算误工费,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又是如何。近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激增,受害者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而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导致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多样化。

本案中,因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也无法提供三年的平均工资,又因张某所从事的外卖配送行业没有明确的行规,也没有官方统计的行业年平均工资。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确认本案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并如何说服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及调解法官能充分考虑张某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公平合理计算误工费。本案调解法官也积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并给双方提供了很好的和解平台。双方当事人也看到彼此的和解诚意,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了矛盾,张某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