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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暖人心 ( 2019年01月14日 )

一、概况

1、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受援人:王某

4、援助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承办律师:朱磊律师  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残疾,无业,其丈夫孙某为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收入微薄。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家庭经济状况原本拮据,平日一家三口居住在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一间面积不大的公租屋内。2017年,邻屋发生火灾,消防队到场扑救熄灭,周边居民不同程度受烟熏和水渍损失,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为位于上述出租屋阁楼入口北侧,火灾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受援人王某的家正好位于上述起火房屋的隔壁,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造成王某家中大面积进水,家中装修、家具、家电等多处损毁,受灾面积较大。考虑到火灾后因消防部门需调查火灾原因以及物业管理单位需要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和加固,王某一家经当地居委会安排在外租住旅馆时间长达两个多月之久。与此同时,王某一边需要处理家中房屋后续事务,包括重新装修、添置家具家电及各类生活用品,一边着手进行索赔。由于起火房屋系房东对外转租房屋,房东金某和实际使用人黄某对于火灾的成因以及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问题始终存在严重分歧,王某在索赔时遭遇房东和实际使用人多次扯皮推诿,并且实际使用人黄某态度蛮横,甚至从未向王某表示过歉意,王某情急之下突发右眼失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视力残疾,残疾等级肆级,就此王某一家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在经济、精神和肉体的多重打击之下,王某在维权道路上疲惫不堪,心力交瘁,经多方求助后,最终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承办经过

2018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王某的援助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及时指派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朱磊律师作为受援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会见了王某及其丈夫孙某,先向受援人告知了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随后,就案情向王某及其丈夫孙某进行了细致询问,深入了解当时火灾的前因后果,并查阅、复制了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制作了相关谈话笔录。受援人王某于2018年2月自行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安排于2018年5月第一次开庭。由于受援人缺乏必要的诉讼经验,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审查案件的重点并不了解,故受援人在诉讼证据的组织上显得十分凌乱。主要体现在,受援人根本不理解法律意义上损失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失主要指的是直接损失,即财产上的直接减少,而受援人提交的证据多集中于重新装修、家中新添置物品的花销,而非直接损失,因此根本达不到举证的目的。承办律师展开的首要工作便是对现有证据进行有效梳理,并且承办律师得知受援人已将家中因受灾而损坏的部分物品丢弃,相关证据已然灭失,故无法就损失进行举证。承办律师就举证不利的诉讼风险向受援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对其心理预期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终于在庭前完成了梳理工作,就整个案件的侵权事实、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归责的相关证据材料重新进行了归纳,为后来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5月和2018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月作出一审判决。

四、代理意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两被告即起火房屋的房东金某和实际使用人黄某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纠纷,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承办律师认为:

1、首先,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系在黄某的承租屋内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故黄某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安全用电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王某和孙某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其次,金某作为起火房屋的房东,对于房屋的适租具有法定义务。金某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于黄某后,对房屋的相关电气设施未尽到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王某和孙某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本起火灾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相关当事人对于本起火灾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等因素,建议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金某与黄某分别对原告王某和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也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采用客观证据和酌情考虑相结合的方式,对赔偿金额进行确定。

1、首先,物损费(家用电器、家具、建筑装修、生活用品等):虽然原告王某和孙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物损情况,但原告的财产在灭火中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完全归因于原告举证不能而不予赔偿损失的话,对原告显然是不合情理、不公平的。结合原告房屋过水情况,考虑原告房屋面积、家庭人口、收入以及处理纠纷及修复房屋势必会增加额外支出等因素,参考原告提供的部分财产原始发票价值,应对原告物损予以酌情认定,金额不少于5000元。

2、其次,住宿费:庭审中原被告就本案火灾事故后产生住宿费13000元的事实已达成一致,故双方并无争议。

3、最后,误工费:根据两被告确认原告孙某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及为处理火灾事故相关事宜误工5天的事实,参照原告孙某提供相关证据,酌定误工费金额不少于1300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六、判决结果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合议庭采信了受援人王某及其丈夫孙某提交的证据,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如下:房东金某某和实际使用人黄某某共计赔偿王某和孙某物损费酌定金额为5000元、因火灾事故产生的住宿费13000元、因处理此次火灾事故产生的误工费1300元,房东金某某承担30%比例责任,实际使用人黄某某承担70%比例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房东金某某和实际使用人黄某某按照30%、70%的比例分担。

七、律师感言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的核心永远是证据为王,故如何组织对本方有利的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所在。很多受援人因受制于社会经验、法律知识、诉讼技巧等往往缺乏取证意识,甚至于对显而易见的诉讼风险视而不见,常常是以一种朴素的、单纯的思维方式去理解相关法律事实,而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时常会将当事人引入败诉的境地。身为律师,我们经常能够看见一些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后表露出痛心疾首的样子,认为是法院冤枉了自己,明明有理却打输了官司,这种事情在现实中颇为常见。而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们理应很好地把握这点,这恰恰是我们擅长的。因此如何辅导当事人在诉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诉讼中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且在诉后如何更好地安抚当事人的心情,以上三点作为法律工作永远的要求,任重而道远。

很多时候,办理法援案件并不是为了丰厚的利益回报,而只是想以一个忠实的公益维权者的身份去一点点推动社会法治进步,会让大众真切的感觉到我们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所追求的正义。每当我看到当事人由衷的微笑以及眼神里道出发自内心的感谢时,那一刻,我觉得自己个人的成就感得到升华,这已经不再是物质上能够给予的。本案的当事人虽然家中遭遇了火灾,自己的身体也因此遭受残疾,索赔之路遭遇诸多荆棘坎坷,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毕竟给了她最终的欣慰,久违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真可谓,水火无情人有情,法律援助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