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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解读 ( 2023年03月31日 )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法律首次将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文确定为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二、哪些情况下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

三、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法院启动申报程序吗?

可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均可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此外,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若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此时应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当事人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条指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

1.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其外观类似婚前人财产,如婚前登记至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容易漏报,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

2.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申报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尤其是帮助不掌握家庭财产的一方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因此,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五、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一)房产

应提供(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二)车辆

应提供(但不限于)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三)现金、存款(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余额)、理财产品

应提供(但不限于)存单、一本通、理财产品购买凭证、法院指定期间内的历史交易明细等。

(四)股票

应提供(但不限于)法院指定期间内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

(五)保险

应提供(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对账单、保单现金价值证明等。

(六)债权债务

应提供(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债之形成合同等。

(七)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

应提供(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八)其他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与财产主张相关的证据。

注意

为避免漏报相关金融资产(例如理财产品、不常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等),建议查询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设的全部账户信息。

六、来不及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内完成证据收集,怎么办?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若确有困难无法在指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的,应先将已收集的材料提交法院,并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报期。

七、认为相关机构就相应财产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此时仍应按要求先如期完成申报,当事人可在申报时备注相关情况,若后续发现新的证据,应及时提交法院,对相关事实,法院将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八、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为何?

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建议】

新法施行后,我们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更加完善的申报程序,希望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都能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好自己的申报义务,让离婚财产分割更加透明、更加高效、更加理性,真正做到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