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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恋爱时的支出,分手后是否可以索还? ( 2023年01月16日 )

现实中,恋人分手后遭前任索还财物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恋爱中一方的支出,哪些是该还的,哪些是不需要还的,让我们来理清这些“恋爱账”。

1.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的合理支出,属自愿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一旦交付,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需要提醒的是,在“520”、七夕节、情人节等特殊节日里转账给对方“520”“521”“1314”等金额,一般被认为属于赠与,无须返还。但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过高,则需结合双方相处时间、过错程度、赠与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2.大额财物超出恋人日常交往范围,属附条件赠与,受赠人应予以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为对方购买车、房等大件物品的花费,已明显超出恋爱交往中礼尚往来的普通范围,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婚姻不可能成就时,赠与合同关系便失去了成立的依据,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这其中也包括了彩礼,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恋爱中,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完成款项交付,应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恋人相处时若已明确给付的金额系借款,则根据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出借方可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若约定了利息,也可一并主张。此种情形下双方便不是赠与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