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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解读丨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法律援助会及时介入吗? ( 2022年07月26日 )

一、案例

小余是某初级中学在读学生,因交友不慎结识了很多社会闲散人员。


某日,社会闲散人员汪某、葛某与小余在某社区篮球场对同为中学生的小蔡实施威胁殴打,抢走小蔡随身的现金若干及手机一部。


回家后,小余与父母交谈时无意提到此事,父母听闻之后十分警觉,向小余详细了解了情况并做思想教育。


随后,父亲带小余去派出所如实陈述了涉案事实,小余的父亲也向民警表示愿意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并承诺对小余一定严加管教。


案件已涉嫌抢劫犯罪,小余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鉴于小余是未成年人,及时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决定对小余取保候审。


像小余这样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法律援助会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吗? 


二、解答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该条规定,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属于法定情形,如果小余到案后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就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余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小余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指派了比较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鉴于小余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各方的努力下,检察机关依法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最大程度上为小余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