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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本区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燃气管理的组织领导、政策研究、综合协调、联合执法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框架

组 长:韩金华 副区长

副组长:彭 波 区建管委主任、区交通委主任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海峰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仇 俊 桃浦镇副镇长

    邓海巨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石斌初 甘泉街道副主任

    归桂奇 区房管局副局长

    朱向前 万里街道副主任

    刘宪华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许 磊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杨永强 宜川街道调研员

    杨联中 区应急办主任

    宋超林 曹杨街道副主任

    张 文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张志刚 区安监局副局长

    陈 亮 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庆年 长寿街道副主任

    罗高飞 区商务委副主任

    金洪涛 石泉街道副主任

    周志清 区规土局副局长

    周涵嫣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

    郑 葵 区民防办副主任

    姚海荣 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徐 征 区建管委副主任

    黄 嘉 真如镇街道副主任

    葛 峰 长征镇副镇长

    蒋坚锋 区环保局副局长

    鲍法根 长风街道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委),负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执法检查等工作。

办公室主 任:彭 波(兼)

办公室副主任:徐 征(兼)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今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1、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举措;

2、统筹协调本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3、组织构建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燃气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4、负责本区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有效应对、处置本区各类燃气事故;

5、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推进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及整改工作;

6、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实现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属地化管理;

7、研究议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建管委:区建管委作为本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传达相关要求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组织做好普陀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安监局:负责对区域内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经营许可管理;参与对燃气事故的调查,并按相关规定报告及调查处理;协助公安、燃气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建筑物、动拆迁地块等隐秘场所等可能用于非法存储、倒灌液化气地下窝点的执法检查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公安分局:负责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构成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携带危险品及公共安全罪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置和最终责任认定;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燃气事故发生时的灾害救援及协助参与事故的后期调查处置,配合查处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协调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本区液化气充装、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开展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对本区液化气贮罐、罐车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察;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移送函要求,依法吊销违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规土局:协助做好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等);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做好相关意见征询等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房管局:配合开展燃气管道非法占压整治(特别是涉及到老旧小区违章搭建占压燃气管道)的协调等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筑或者构筑物;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网格中心:研究利用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做好公共空间燃气管道非法占压现象的发现和信息上报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商务委:宣传大型商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内餐饮场所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燃气事故发生后,配合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供应和相关单位的联系通知;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燃气事故发生后伤员的救治和运送;组织医救单位保障高压氧舱等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民防办:负责落实民防工程燃气日常安全管理监管工作;协调专门队伍和救灾设施参与救灾等;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民政局:负责因燃气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区委宣传部:配合开展安全用气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各街道、镇:按照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置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做好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工作,配合做好燃气用户入户安检,督促用户进行燃气隐患整改;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网格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燃气安全、服务规范、供应保障;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随着本市中心城区燃气管理由市一级管理转为市、区两级管理体制的逐步建立,本区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四、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议事实行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部门或相关燃气企业参加,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根据所议事项不同,召开全体会议、专题协调会。

1、全体会议

(1)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2)全体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燃气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上一年度我区燃气安全形势向各成员单位收集并拟定,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3)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区政府。

2、专题协调会

(1)对区燃气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成员单位的提议,不定期的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

(2)专题协调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3)经专题协调会讨论得出的协调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单位。

五、工作推进制度

1、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各项工作的推进与执行情况;

2、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在工作落实中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进行协商;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专题研究会或专家咨询会,为制定政策和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建议;

4、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燃气管理的工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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