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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陀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普陀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关于加强普陀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及《关于加强上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意见》(沪委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普陀区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提升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更好地服务保障区域消防安全和确保队伍高度稳定发展,现就加强普陀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生活待遇保障机制

(一)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与消防救援队伍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地区性津贴补贴、岗位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按照属地原则执行规范后的奖励性补贴政策,所需经费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本区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上海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机管局)

(二)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公积金分部、区财政局、区社保中心)

(三)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落实国家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纳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建立职业荣誉保障机制

(五)重大节日或重要安保活动期间,各级党委政府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和指战员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府办)

(六)将对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以及群团组织表彰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总工会、团区委)

(七)推动消防指战员代表当选“两代表一委员”,发挥其参政议政的地位和作为。(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区政协)

三、建立社会优待保障机制

(八)落实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随调随迁家属落户政策,按照相关规定为消防救援队伍设立集体户口,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在集体户或者家庭户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

(九)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优先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排工作。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创业,按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原有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税务局)

(十)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享受有关优待政策,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经区消防救援支队审核确认后,参照《上海市消防救援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妥善安排就学。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时,参照军人及其子女相关优待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十一)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公共医疗服务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凭相关证件、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十二)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等,享受减免门票、优先通行等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待。有关单位、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残联)

(十三)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区退役军人局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与退役军人同等的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税务局)

(十四)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工种)和同类人员的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

(十五)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本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录聘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十六)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残联)

(十七)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十八)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同时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

(十九)需要区办理相关手续的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购置税,免收车辆停车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税务局)

(二十)落实公益基金会属地经费渠道,加强对消防救援队伍中困难人员家庭、因公因战牺牲致残人员的救济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四、建立人才培养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建设,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区组织的培训班和国(境)内外考察学习活动,继续享受区公共文化培养和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府办、区文旅局)

五、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二)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区消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将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区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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