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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党委和政府职责

(一)区委和街道、镇党(工)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定期研究并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中央、上海市和本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区政府职责

1.推进绿色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

2.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并落实河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定期研究并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年度实施计划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

3.统筹建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4.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

5.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6.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严格依法问责。

7.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规定落实河长制,巩固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和“五违四必”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果,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垃圾治理和环境提升。

2.在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上述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协助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3.各街道(镇)加强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和报告机制,督促指导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区委工作机构职责

(一)区委办职责

1.推动各部门、街道(镇)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区委具体工作指示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3.依法依规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

4.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指导。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区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对有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5.指导、协调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间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分工,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和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街道(镇)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重点内容。

6.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工作力量。

7.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区委宣传部职责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加强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规范创建方法,严格开展测评。

3.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区委政法委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督导开展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统筹协调涉稳矛盾、风险及突发事件的“化、缓、稳”工作。

3.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污染大案要案依法查处工作。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五)区信访办职责

1.协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件。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区人大有关部门职责

(一)区人大城建环保委职责

1.负责研究、审议、提出本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

2.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工作监督。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区人大法制委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区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府办职责

1.配合开展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工作,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法制建议。

2.督促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及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4.依法依规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

5.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指导。

6.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区生态环境局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2.加强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街道(镇)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区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

7.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9.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访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10.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本区的相关工作。

11.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协调工作。落实国家、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协调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查处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工作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在本区的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参与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涉及本区的相关工作。参与研究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提出长三角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16.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在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7.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区发改委职责

1.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本区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本区节能工作;负责按照权限审批、核准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2.优化能源结构。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

3.落实本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将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四)区商务委职责

1.推进行业绿色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制定清洁生产相关政策,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组织推广重大环境友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企业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绿色招商;推动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引导商场、超市等场所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2.落实相关领域污染防治措施。指导督促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综合协调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指导本区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协同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设施、设备拆除活动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旧货流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五)区财政局职责

1.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本区攻坚任务,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

2.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六)区税务局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税征收。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关于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七)区规划资源局职责

1.负责自然资源管理。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放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本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3.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4.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做好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和土地供应管控,管控列入本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督促本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完成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对当事人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和土壤污染重点工业园区周边监测。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八)区建管委职责

1.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配合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推进装配式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统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体系,推进重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监测评估。

2.牵头绿色生态城区创建相关工作。

3.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宣贯指导以及文明工地的创优引领。加强对建筑工地、轨交等重点工地、道路大修工地、装饰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督促上述工地做好噪声、扬尘、泥浆水的污染防治并按照本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督促建设行业内老旧机械淘汰更新,推进新能源机械使用。

4.发展绿色交通。推进公路、铁路、水路低碳绿色发展;配合市交通委推进轨道交通网络和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完善慢行交通设施,倡导推动绿色出行;推进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机动车清洁能源替代。

5.配合协调市交通委完成交通领域相关污染防治工作。协调交通工程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市交通、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提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方案,协助做好高污染车辆污染防治监管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

6.配合协调市交通委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配合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要求,并共享监管信息。

7.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配合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规划并开展城市节水工作。

8.加强排水行业管理。参与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配合市水务局实施;配合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相关工作;根据市区两级分工和设施权属性质负责相应排水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配合协调市水务局对纳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除外)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9.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推行河长制,指导河道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负责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

10.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11.指导做好疫情期间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1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九)区绿化市容局职责

1.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落实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措施;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查处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行为;配合推进无法资源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负责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全过程管理。

2.指导相关运营主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指导监督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养护作业、渣土运输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开展公共绿地裸露地块扬尘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的推进环卫机动车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绿化、立体绿化、行道树等绿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绿化能级提升研究,开展林荫道创建等绿化景观提升建设。负责本区公共绿化管理;指导检查本区社会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区公园、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有害生物预警与防治检疫等管理工作。

4.做好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和居家隔离观察点(户)两类场所生活垃圾的“专人、专车、转运、专处”管理,确保直送末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区卫生健康委职责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定期公开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监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辖区内居民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以及应急处置;参与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收集、转移、运送、处置过程中的疾病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消毒,加强对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市急救中心开展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

3.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一)区城管执法局职责

1.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扬尘、无证无照餐饮业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露天焚烧沥青和秸秆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巡查发现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外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二)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1.负责生态环境标准、认证管理。配合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以及在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并完善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市场主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动处置,对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接生态环境部门抄告后,根据抄告内容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负责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计量与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负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本区流通领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打击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油品、车用尿素、涂料、胶粘剂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对本区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同查处销售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负责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本区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标准;协助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三)区公安分局职责

1.强化执法保障。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因生态环境违法应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生态环境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协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监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对道路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道路运输扬尘防治违法行为;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配合交通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和放射源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对放射源丢失、被盗的进行追缴。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区应急管理局(区城运中心)职责

1.做好安全生产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2.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

4.将相关环境管理内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五)区投促办职责

1.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

2.督促各重点地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六)各地区(功能区)管委办职责

1.在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3.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七)区文旅局职责

1.推进旅游行业绿色发展。按照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开展旅游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增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宾馆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八)区房管局职责

1.开展房屋管理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加强对拆房工地、修缮工地、新建住宅配套道路建设工地、征收(动迁)基地规范管理,负责相关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

2.负责推进居住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属地街道(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住小区雨污水管网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九)区机管局职责

1.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建筑发展、清洁能源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考核评价制度。

2.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等创建工作。指导推进公共机构落实绿色采购制度。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区教育局职责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2.配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督促学校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一)区科委职责

1.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创新的投入力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2.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二)区司法局职责

1.指导、督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三)区人社局职责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研究生态环境工作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工作专业人才,促进生态环境管理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3.配合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的评比表彰。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四)区民政局职责

1.依法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管。

2.依法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依法落实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五)区民防办职责

1.协助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中心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涉及核化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现场侦检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六)区国资委职责

1.督促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2.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七)区统计局职责

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加强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配合做好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调查。

2.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八)区审计局职责

1.强化生态环境审计监督。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产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五、区纪委监委职责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本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职责。

5.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六、区法院职责

1.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2.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七、区检察院职责

1.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门管辖和专业化办理。

2.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3.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4.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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