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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普陀区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区委常委会第9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普陀区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

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精神,认真落实《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9〕94号)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以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为发展方向,以建立完善的薪酬体系为基础,加强社区基层队伍统筹,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发挥考核评估作用,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加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考核和能力建设,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专业发展。针对基层队伍种类较多、归属各异、能力不够、缺乏规范等问题,加强制度创新,推进专业发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二)统筹谋划,分类管理。针对社区发展实际,区分基层队伍不同类别,加强统筹整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分类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职业发展系列,提高基层队伍整体素质。

(三)建章立制,激励履职。针对基层社区管理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录用方式、工作职责、用工关系、薪酬标准、考评办法,加强待遇保障,拓宽发展通道,激励履职尽责。

三、工作内容

社区工作者实行额度管理和总量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集中管理、统一审批,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一)分类确定额度

1.居民区:根据《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的要求,“居民区工作人员一般为5-9人;对已建成、块面完整、规模超过2000户、难以拆分的,原则上可按每多300-400户增配1名社区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力量”。结合我区情况,以2000户为基数,按7人配置,每多300户增配1人。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区文件要求,每个受理中心人员额度控制在45人左右(包括事业编制24人),对服务半径较大、业务受理量较多的受理中心,人员额度可在核定总额度内适当统筹。

3.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配备8名事业编制人员,其中4人系从事“两新”组织党建的专职党群工作者。按照每150-200家“两新”组织配备一名专职党群工作者的工作要求,如4人配备存在明显不足,街道、镇可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批,增加一定数量人员作为补充。

4.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关于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的实施方案》(普委办〔2015〕7号)要求,结合目前实际,每个中心规定额度为12人(包括事业编制8人)。

5.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根据功能设施和服务面积配置人员,一般每个中心额度为3-5人。

6.社区综治中心:规定额度为每个中心可配备5-7人。

此外,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可各按3-5人予以配备。各街道、镇社区工作者除居民区外额度为82人,可以由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实施范围

1.居民区全日制工作人员,包含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事业编制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委会成员、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干事;

2.街道、镇所属“中心”(包含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综治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3.街道、镇聘用的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含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相关人员。

(三)规范录用方式

统一制定社区工作者录用条件,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配备:

1.选任: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成员中,对于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人员,经统一考试和综合考察合格,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2.招聘: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街道、镇按照额度上报岗位和人数,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每年定期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对于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四)规范劳动用工

街道、镇应与录用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循《普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实行街道、镇‘块属、块管、块用’。劳动合同统一由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上海XX街道(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要对街镇和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用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并自上而下切实抓好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培训工作。

选任的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与任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基本与同期选任的人员届期一致(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

对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社区工作者,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申领养老金。在年满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不再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可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规范薪酬管理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一的职业化薪酬体系,全区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水平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区人社局应对街镇和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规按约实施。

(六)完善考核评议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各街道、镇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评议制度,通过多种方法,量化考核指标,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全区各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各街镇要区分居民区和街镇五中心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细化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研究制定符合区域实际情况的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实行分类考核,完善“自下而上”评估和“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个人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七)实行退出机制

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普陀区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普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手册》等相关规定执行。

选任制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罢免的;

2.在任期内所在居民区党组织或者居委会被撤销或者合并的;

3.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

4.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各街道、镇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以此建立一支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八)拓宽发展通道

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业务能力、绩效评价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等级,形成社区工作者阶梯式发展通道。区编办、区公务员局、区人社局要构筑社区工作者人才发展“立交桥”,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结合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等方式,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地区办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额度管理、社区工作者招录;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培训考核等所需资金;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地区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绩效评价方案;各街道(镇)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加强队伍管理

社区工作者队伍实行街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人事和业务管理:

1.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人事档案、人员调配、薪酬福利、评价奖惩等人事管理以及工作考勤、工作纪律、任务下达、岗位协同等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2.业务管理。社区工作者队伍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权利义务等,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加强信息管理

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地区办、区人社局等部门,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信息管理,抓好统计分析,完善政策措施。各街道、镇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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