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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过硬,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为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20年6月前,区级党政机关和区管国有企业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步推进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工作。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备案,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奖惩,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审核,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投诉等。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请

区级党政机关、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应当普遍设立公司律师。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将本单位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材料提交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审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区级党政机关通过市级主管机关提交本单位的公职律师申请。

(一)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2.所在单位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

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领取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2.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2.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义务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2.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3.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本区各党政机关和区管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动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

(二)本区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要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机构、人员规模和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三)本区各党政机关和区管国有企业要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工作经费预算项目,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确保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

(四)区司法局要加强与相关党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注重工作衔接配合,规范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依据本意见承担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人民团体按照本意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具有公共管理实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意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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