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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印发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普陀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普陀区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是指按照规定列入实物保障范围、正局级单位在岗在编正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按照规定列入保障范围、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机管局是本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区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审核、更新审批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执法执勤用车更新审批工作;负责区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和运行经费的管理保障工作。

第七条  区级党政机关负责本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下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核工作。

第三章  编制标准和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各2辆的标准核定。

(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按照区委、区政府各2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区政协机关各1辆,每个街道2辆,每个镇3辆的标准核定。

(三)行政执法用车编制,原则上按照持有执法证人员数每10人不超过1辆的标准核定,并不得与其他按照人员编制数配备的公务用车重复核定。对承担综合履职范围广、行政执法任务重的单位,经市机管局审批可酌情增加编制。

(四)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编制,按照正局级单位在岗在编正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1辆的标准核定。

(五)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合计5辆的标准核定。

(六)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机关各类公务用车一律纳入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机管局、市财政局批准。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同步注销公务用车编制,上交或者申请处置所属公务用车;分立、合并、新建的,应当及时办理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分立、合并、改名,未纳入实物保障范围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公务用车户名变更手续。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新、调配、处置公务用车。对未经核编、擅自接收的公务用车,不予列编。

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的编制标准和配备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四章  配备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乡镇、街道应急保障用车配备除轿车以外的小型客车或者中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市机管局、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机管局、市财政局批准。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优先使用自主品牌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含SUV)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机管局、市财政局批准。越野车(含SUV)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公务用车配备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机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量、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需求,按照编制审核各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区级党政机关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前,向区机管局报送次年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管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根据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六章  采购和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单位在市政府采购平台上采购。需采购的车型未进入市政府采购平台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不得将本机关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七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对本机关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一)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外事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我市地域范围。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单位主管(或分管)局级领导批准同意,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车辆钥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每季度公示制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普陀区公务车信息管理与监控平台通知》(普机局〔2020〕18号)执行。

(五)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选择单位必须进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名单),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六)公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调动时,不得从原单位随带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新岗位符合公务用车实物保障规定的,由新任职单位调剂保障。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实物保障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执法执勤用车标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公务用车标识,按照《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示使用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公开透明、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区机管局负责统计本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报市机管局汇总;区财政局负责统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使用公务用车相关经费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擅自改变审批车型、价格购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七)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等公务用车,或将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用作非执法执勤活动的;

(八)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九)不按照规定喷涂、张贴或故意遮盖、损毁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者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十一)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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