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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普陀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普陀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沪应急行规〔2021〕2号)、《上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和奖励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23〕28号)等文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方案的出台旨在强化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底线。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本区范围内下列情形有权向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普陀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街道镇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镇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或举报,经核实,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大风险。

(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三)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安全隐患经认定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上述“安全隐患”包括:危化品安全隐患、工贸领域生产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房屋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等。如企业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楼道堆物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三合一”场所等;群租房、危房等等。

三、适用原则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四、不予奖励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区应急局、区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市民服务热线“12345”、随申办市民云“随申拍”、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企业码扫码举报、或者其他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公布的举报热线、小程序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六、举报奖励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尚未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实名举报的。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

七、举报受理

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做到:

(一)完善制度、畅通渠道

1.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属地辖区安全隐患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2.应设立本行业领域、本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并可公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

(二)受理核实、移交反馈

3.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本街镇核查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拒绝,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4.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上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并做好记录备存。

5.举报受理部门或街镇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按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部门、本街镇职责范围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3)已经受理的举报,单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4)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本方案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后三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8.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街镇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且不限于有下列违反保密要求的行为:

(1)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4)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八、举报核查

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收到举报后,应做到:

(一)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由部门、街镇内部相关职责管理执法科室(科办、队所)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事故的,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

3.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二)核查督导、挂牌督办

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做到:

1.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2.本部门、本街镇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3.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挂牌督办;

4.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5.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也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挂牌督办:
    (1)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

(3)社会舆论关注的;
(4)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举报事项。
九、举报奖励

(一)奖励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非现金奖励: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社区一般隐患每宗给予举报人20元的奖励,企业一般隐患每宗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2.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重大隐患的判定由受理部门、街镇按照相关行业领域标准执行);

3.凡被举报对象被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上述两项奖励金基础上进行奖励叠加,叠加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的界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

(二)奖励规则

1.对于举报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实名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3.对同一实名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实名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情况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三)奖励金领取

1.举报奖励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受理部门、街道镇在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或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申领单》(附件1),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需提供书面材料)等信息,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部门、街道镇核实无误后,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进行内部前置审核,每季度汇总一次拟奖励情况,填写季度《举报奖励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区安委办,安委办以抽查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将上报的上一季度奖励资金汇总金额汇入受理部门指定账户,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部门将每宗案件的奖励金汇入举报人上报的银行账户。

2.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十、档案管理

1.每年一月,各发放部门、各街镇将上年度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报区安委办,填写年度《举报奖励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附《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和银行转账银行转账回执等相关支付凭证。

2.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十一、监督管理

1.区安委会、区消安委会等会将各领域、各街道镇安全举报处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3)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的;
  (4)对重大、紧急突出问题依法应当到现场核查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5)应当履行核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6)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7)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可以结合本部门或本区域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2.本方案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3.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镇的投诉举报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4.方案中涉及举报受理、核查处置等环节,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另有规定的(例如国家信访工作条例、我市“12345”热线工作意见及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5.本方案由上海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举报奖励金申领单

           2.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举报奖励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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