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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半马苏河”滨水公共空间执法工作细则》的通知

长寿、宜川、长风街道办事处,长征镇人民政府:

依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府规范【2023】4号)以及《关于印发普陀区苏州河岸线限制行为规范及点位细则的通知》(普建委【2023】119号)要求,区城管执法局制定了《普陀区“半马苏河”滨水公共空间执法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半马苏河”滨水公共空间执法工作细则


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普陀区“半马苏河”滨水公共空间执法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2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立足打造普陀区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持续打响“半马苏河”文化品牌,为人民建设一条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履职查处沿岸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区域范围及执法事项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半马苏河沿线”范围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已实施岸线品质提升的陆域公共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指导宜川、长寿、长风、长征四个“半马苏河”沿线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四街镇”综合执法队)依法履行法定执法事项。

依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依法查处以下禁止性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依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开展垂钓等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第三章 执法勤务及管辖

第四条 四街镇综合执法队要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岸线特色和保障需求,健全完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勤务巡查机制,精准治理环境问题,提升常态长效执法管控水平。

第五条 四街镇综合执法队要重点对7时至11时,14时至19时内的“半马苏河”沿线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巡查的时间、点位、路线等酌情调整,具体派勤安排须经区城管执法局审核同意。

要综合运用车辆巡查、视频巡查、徒步巡查、设点固守等方式,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岸上区域违法违规问题。

四街镇需配置相应执法辅助力量,落实日常监管巡查、点位固守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四街镇综合执法队要增配一线执法力量,增加执法巡查频次,提高城管执法队员出现率、管事率。

第七条 区相关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四街镇综合执法队移交。四街镇综合执法队应第一时间核实取证并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

第八条 四街镇综合执法队应当积极开展执法联动,做好各自辖区交界处的联合执法工作。  

四街镇交界处位置的执法工作原则上可向友邻街镇辖区延伸50米开展执法,无须向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镇进行移交。

第九条 遇到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等复杂情况时,四街镇应当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各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市局执法总队综合运用巡逻船只加强对“半马苏河”水面、岸上区域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半马苏河”沿线涉及外区交界处的执法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四街镇对“半马苏河”沿线相关违法行为产生管辖权争议时,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协商后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对于四街镇综合执法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对四街镇综合执法队在“半马苏河”沿线范围的日常勤务落实、执法实效、行为规范、着装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四街镇综合执法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区局责令查处的,区局监督部门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和问责。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十六条 “半马苏河”沿线的执法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数据技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区城运中心做好沿线各类监控设备的排查、梳理、检修、增补工作,为执法取证提供数据支撑。

区城运中心对现有“半马苏河”沿线的各类监控设备数据应当进行统筹共享。

第十七条 依据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7月29日修订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及2021年市府第58号令修正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区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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