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100007号

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徐媛媛

身份证号:******

住址:******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自2022年6月7日起,当事人在位于澳门路768号裙房1层103,二层201室的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担任见习兽医师。

在任职期间,当事人在未经职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自行登录医师账号接诊,并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处方笺档案号22075957000。

至案发,当事人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用共计160元,故认定当事人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处方笺和缴费单、职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明。

2022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100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职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