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100013号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姓名:方争明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方争明在上海晶明宠物有限公司从事动物诊疗工作。当事人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A0120124*****。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方争明任职单位上海晶明宠物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开具的一处方笺,名称:上海晶明宠物医院处方笺,档案号:523**,注册号:沪兽医师11**,无医师签名。当事人未按规范填写处方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10001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