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100015号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宾果宠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MEH9D

经营者:张奎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南路3489弄57号1层

经营范围:犬只销售,犬只美容,宠物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市普陀区宾果宠物店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行为。2022年8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宾果宠物店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3日起,在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真南路3489弄57号1层内,从事注射狂犬疫苗、“猫三联”疫苗等动物诊疗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有收银处并设置了账本,至案发,账本上共记载有44条疫苗注射记录,账本上未记载具体诊疗费用。经当事人自述,每只宠物疫苗注射的价格约为80至120元不等,因含现金收款方式,故违法所得现无法精确计算,按44*100=4400元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店内从业者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现场查见的账本复印件等。

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听告〔2022〕072022100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