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各科室、所、队:

现将《普陀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20年1月20日


普陀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合作推进中以(上海)创新园建设发展的备忘录》精神,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诚信、可期的营商环境,在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为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行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为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非平台类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的行为,但已通过其它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十、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如变更事项为经营范围,则不得涉及行政许可及备案);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如变更事项为经营范围,则不得涉及行政许可及备案);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擅自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如变更事项为经营范围,则不得涉及行政许可及备案;如变更事项为经营期限,则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如变更事项为经营范围,则不得涉及行政许可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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